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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诞生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登记目标》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诞生部第147次常务会议商量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次序房屋登记举止,珍视房地产走动安全,保护权利东说念主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惩处法》、《村落和集镇打算诞生惩处条例》等法律、行政律例,制定本目标。 第二条 本目标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照章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纪录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给予纪录的举止。 第三条 国务院诞生专揽部门厚爱指令、监督世界的房屋登记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东说念主民政府诞生(房地产)专揽部门厚爱指令、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服务。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目标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东说念主民政府诞生(房地产)专揽部门或者其成就的厚爱房屋登记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融合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包摄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惩处。 第六条 房屋登记东说念主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亭相恰当的专科学问。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服务的东说念主员,应当取得国务院诞生专揽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文凭,抓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章程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武艺进行: (一)央求;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纪录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合计必要时,不错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撤职房屋总共权和房屋占用限制内的地皮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律例和本目标章程,确定央求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央求登记材料目次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位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位是指有固定鸿沟、不错寥落使用而况有明确、惟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地皮限制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鸿沟的部分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集体地皮限制内村民住房,以屋基地上寥落建筑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在共有屋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鸿沟的部分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鸿沟的部分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央求房屋登记,央求东说念主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建议央求,并提交央求登记材料。 央求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弗成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斟酌机关阐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央求东说念主应当对央求登记材料的真确性、正当性、灵验性厚爱,不得避开真确情况或者提供装假材料央求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央求房屋登记,应当由斟酌当事东说念主两边共同央求,但本目标另有章程的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央求房屋登记的,不错由当事东说念主单方央求: (一)因正当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东说念主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师法律晓喻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承袭、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目标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东说念主甩掉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端正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东说念主共同央求登记。 共有房屋总共权变更登记,不错由联系的共有东说念主央求,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东说念主份额变更央求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东说念主共同央求。 第十四条 未成年东说念主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东说念主代为央求登记。监护东说念主代为央求未成年东说念主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解释监护东说念主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东说念主房屋央求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东说念主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央求房屋登记的,央求东说念主应当使用汉文称呼或者姓名。央求东说念主提交的解释文献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汉文译本。 交付代理东说念主央求房屋登记的,代理东说念主应当提交授权交付书和身份解释。境外央求东说念主交付代理东说念主央求房屋登记的,其授权交付书应当按照国度斟酌章程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央求房屋登记的,央求东说念主应当按照国度斟酌章程交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央求东说念主提交的央求登记材料皆全且合乎法定体式的,应当给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央求东说念主提交的央求登记材料不皆全或者不合乎法定体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告央求东说念主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搜检央求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央求就央求登记事项是否是央求东说念主的真确趣味暗示、央求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东说念主是否应许矫正,以及央求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斟酌事项商量央求东说念主。商量成果应当经央求东说念主署名阐明,并存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合计央求登记房屋的斟酌情况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不错要求央求东说念主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稽查: (一)房屋总共权运转登记; (二)在建工程典质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总共权刊出登记; (四)法律、法端正程的应当实地稽查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稽查时,央求东说念主应当给予协调。 第二十条 登记央求合乎下列要求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予登记,将央求登记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 (一)央求东说念主与照章提交的材料纪录的主体一致; (二)央求运转登记的房屋与央求东说念主提交的打算解释材料纪录一致,央求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纪录一致; (三)央求登记的内容与斟酌材料解释的事实一致; (四)央求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纪录的房屋权利不迫害; (五)不存在本目标章程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央求不合乎前款所列要求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告央求东说念主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央求登记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之前,央求东说念主不错裁撤登记央求。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照章取得打算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打算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央求登记的; (二)央求东说念主弗成提供正当、灵验的权利来源解释文献或者央求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解释文献不一致的; (三)央求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纪录迫害的; (四)央求登记房屋弗成特定或者不具有寥落诈欺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照章征收、充公,原权利东说念主央求登记的; (六)房屋被照章查封时间,权利东说念主央求登记的; (七)法律、律例和本目标章程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央求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央求登记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地皮限制内房屋总共权登记,30个服务日,集体地皮限制内房屋总共权登记,60个服务日; (二)典质权、地役权登记,10个服务日; (三)预报登记、矫正登记,10个服务日; (四)异议登记,1个服务日。 公告时刻不计入前款章程时限。因特地原因需要延伸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厚爱东说念主批准不错延伸,但最长不得跳跃原时限的1倍。 法律、律例对登记时限另有章程的,从其章程。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纪录房屋当然现象、权利现象以过甚他照章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不错接管纸介质,也不错接管电子介质。接管电子介质的,应当有惟一、确定的纸介质迂曲体式,并应当如期他乡备份。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纪录,缮写并向权利东说念主披发房屋权属文凭。 房屋权属文凭是权利东说念主享有房屋权利的解释,包括《房屋总共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央求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总共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报登记、在建工程典质权登记以及法律、法端正程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给予纪录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披发登记解释。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与房屋登记簿纪录不一致的,除有字据解释房屋登记簿确有装假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破裂的,权利东说念主不错向房屋登记机构央求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并将斟酌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遗失、灭失的,权利东说念主在当地公拓荒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色泽,不错央求补发。房屋登记机构给予补发的,应当将斟酌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给予纪录。补发的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地皮限制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云尔实时存档并妥善惩处。 央求查询、复制房屋登记云尔的,应当按照章程的权限和武艺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东说念主民政府诞生(房地产)专揽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诞生,慢慢收场世界房屋登记簿信息分享和他乡查询。
第三章 国有地皮限制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总共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正当建造房屋央求房屋总共权运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身份解释; (三)诞生用地使用权解释; (四)诞生工程合乎打算的解释; (五)房屋已齐全的解释; (六)房屋测绘呈报;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拓荒企业央求房屋总共权运转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画内照章属于整体业主共有的人人容貌、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央求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给予纪录,不颁发房屋权属文凭。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东说念主应当在斟酌法律文献收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央求房屋总共权搬动登记: (一)生意; (二)互换; (三)赠与; (四)承袭、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总共权发生搬动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东说念主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总共权发生搬动的; (八)法律、法端正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央求房屋总共权搬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文凭或者房地产权文凭; (四)解释房屋总共权发生搬动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不错是生意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解释、承袭解释、分割公约、合并公约、东说念主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律晓喻,或者其他解释房屋总共权发生搬动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典质时间,典质东说念主转让典质房屋的总共权,央求房屋总共权搬动登记的,除提供本目标第三十三条章程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典质权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典质权东说念主应许典质房屋转让的书面文献、他项权利文凭。 第三十五条 因东说念主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律晓喻、正当建造房屋、承袭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总共权,权利东说念主转让该房屋总共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典质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东说念主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总共权搬动登记或者房屋典质权设立登记。 因东说念主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律晓喻取得房屋总共权,东说念主民法院协助施行通告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给予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予办理。房屋登记机构给予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纪录基于东说念主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律晓喻给予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东说念主应当在斟酌法律文献收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央求房屋总共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总共权东说念主的姓名或者称呼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说念、门招牌或者房屋称呼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加多或者减少的; (四)归拢总共权东说念主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端正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央求房屋总共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文凭或者房地产权文凭; (四)解释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照章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纪录的总共权东说念主应当自事实发生后央求房屋总共权刊出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甩掉总共权的; (三)法律、法端正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央求房屋总共权刊出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文凭或者房地产权文凭; (四)解释房屋总共权隐没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条 经照章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总共权东说念主甩掉房屋总共权央求刊出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东说念主的书面应许文献。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总共权隐没后,原权利东说念主未央求刊出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错依据东说念主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师法律晓喻或者东说念主民政府的收效征收决定办理刊出登记,将刊出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总共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 典质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典质的,当事东说念主应当央求典质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央求典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献: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文凭或者房地产权文凭; (四)典质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合乎章程要求的典质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 (一)典质当事东说念主、债务东说念主的姓名或者称呼;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刻。 第四十五条 本目标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端正程变更典质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东说念主应当央求典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央求典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他项权文凭; (四)典质东说念主与典质权东说念主变更典质权的书面公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典质当事东说念主姓名或者称呼发生变更,或者典质房屋坐落的街说念、门招牌发生变更央求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央求典质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典质权东说念主的书面应许文献。 第四十七条 经照章登记的房屋典质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央求典质权搬动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他项权文凭; (四)房屋典质权发生搬动的解释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照章登记的房屋典质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东说念主应当央求典质权刊出登记: (一)主债权隐没; (二)典质权一经收场; (三)典质权东说念主甩掉典质权; (四)法律、法端正程典质权隐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央求典质权刊出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央求书; (二) 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 房屋他项权文凭; (四) 解释房屋典质权隐没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典质的,当事东说念主应当央求最高额典质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 央求最高额典质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文凭或房地产权文凭; (四)最高额典质合同; (五)一如时间内将要说合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解释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东说念主将最高额典质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典质担保的债权限制,央求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解释材料; (二)典质东说念主与典质权东说念主应许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典质权担保限制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合乎章程要求的最高额典质权设立登记,除本目标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时间纪录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纪录其为最高额典质权。 第五十四条 变更最高额典质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端正程变更最高额典质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东说念主应当央求最高额典质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央求最高额典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他项权文凭; (四)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解释材料; (五)最高额典质权发生变更的解释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时间发生变更而央求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典质权东说念主的书面应许文献。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典质权发生搬动,央求最高额典质权搬动登记的,转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他项权文凭; (四)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解释材料; (五)最高额典质权发生搬动的解释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东说念主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东说念主另有商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典质权搬动登记。当事东说念主商定最高额典质权伴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搬动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典质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目标第四十七条的章程办理典质权搬动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照章登记的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央求最高额典质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他项权文凭; (四)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解释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合乎章程要求的最高额典质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典质权担保的债权一经确定的事实纪录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东说念主公约确定或者东说念主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律晓喻确定璧还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不错依照当事东说念主一方的央求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纪录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典质的,当事东说念主应当央求在建工程典质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 央求在建工程典质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典质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诞生用地使用权文凭或者纪录地皮使用权现象的房地产权文凭; (六)诞生工程打算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 一经登记在建工程典质权变更、转让或者隐没的,当事东说念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央求变更登记、搬动登记、刊出登记: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登记解释; (四)解释在建工程典质权发生变更、搬动或者隐没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齐全并经房屋总共权运转登记后,当事东说念主应当央求将在建工程典质权登记转为房屋典质权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房屋上设赶紧役权的,当事东说念主不错央求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 央求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总共权文凭或者房地产权文凭;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合乎章程要求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斟酌事项纪录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 一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隐没的,当事东说念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央求变更登记、搬动登记、刊出登记: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登记解释; (四)解释地役权发生变更、搬动或者隐没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 预报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东说念主不错央求预报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典质; (三)房屋总共权转让、典质; (四)法律、法端正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预报登记后,未经预报登记的权利东说念主书面应许,处分该房屋央求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报登记后,债权隐没或者夸口略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东说念主央求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报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 预售东说念主和预购东说念主将强商品房生意合同后,预售东说念主未按照商定与预购东说念主央求预报登记,预购东说念主不错单方央求预报登记。 第七十条 央求预购商品房预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东说念主对于预报登记的商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东说念主单方央求预购商品房预报登记,预售东说念主与预购东说念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报登记附有要求和期限的,预购东说念主应当提交相应的解释材料。 第七十一条 央求预购商品房典质权预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典质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报登记解释; (六)当事东说念主对于预报登记的商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央求房屋总共权搬动预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总共权文凭或者房地产权文凭; (五)当事东说念主对于预报登记的商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央求房屋典质权预报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典质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总共权文凭或房地产权文凭,或者房屋总共权搬动登记的预报解释; (六)当事东说念主对于预报登记的商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七十四条 权利东说念主、厉害关系东说念主合计房屋登记簿纪录的事项有装假的,不错提交下列材料,央求矫正登记: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解释房屋登记簿纪录装假的材料。 厉害关系东说念主央求矫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东说念主应许矫正的解释材料。 房屋登记簿纪录确有装假的,应当给予矫正;需要矫正房屋权属文凭内容的,应当书面通告权利东说念主换领房屋权属文凭;房屋登记簿纪录无误的,应当不予矫正,并书面通告央求东说念主。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纪录装假,不波及房屋权利包摄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告斟酌权利东说念主在规如期限内办理矫正登记;当事东说念主无正大事理过时不办理矫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错依据央求登记材料或者灵验的法律文献对房屋登记簿的纪录给予矫正,并书面通告当事东说念主。 对于波及房屋权利包摄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纪录装假,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告斟酌权利东说念主在规如期限内办理矫正登记;办理矫正登记时间,权利东说念主因处分其房屋权利央求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 厉害关系东说念主合计房屋登记簿纪录的事项装假,而权利东说念主不应许矫正的,厉害关系东说念主不错抓登记央求书、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房屋登记簿纪录装假的解释文献等材料央求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时间,房屋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东说念主处分房屋央求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东说念主处分房屋央求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央求但尚未将央求登记事项纪录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东说念主央求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央求,并书面通告央求东说念主。 第七十九条 异议登记时间,异议登记央求东说念主告状,东说念主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央求东说念主或者房屋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东说念主不错抓登记央求书、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相应的解释文献等材料央求刊出异议登记。 第八十条 东说念主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师法律晓喻确定的房屋权利包摄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纪录的权利现象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东说念主的央求或者斟酌法律晓喻,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用的文献解释当事东说念主以避开真确情况、提交装假材料等罪人技巧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错烧毁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东说念主善意取得的之外。
第四章 集体地皮限制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照章诈欺屋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照章诈欺其他集体总共诞生用地建造的房屋,不错依照本目标的章程央求房屋登记。 法律、律例对集体地皮限制内房屋登记另有章程的,从其章程。 第八十三条 因正当建造房屋央求房屋总共权运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屋基地使用权解释或者集体总共诞生用地使用权解释; (四)央求登记房屋合乎城乡打算的解释; (五)房屋测绘呈报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央求村民住房总共权运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央求东说念主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央求房屋总共权运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应许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应许的解释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总共权运转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共房屋总共权运转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央求后,应当将央求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给予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东说念主应当在斟酌法律文献收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央求房屋总共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总共权东说念主的姓名或者称呼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加多或者减少的; (四)归拢总共权东说念主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端正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总共权照章发生搬动,央求房屋总共权搬动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文凭; (四)屋基地使用权解释或者集体总共诞生用地使用权解释; (五)解释房屋总共权发生搬动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央求村民住房总共权搬动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许搬动的解释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央求房屋总共权搬动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应许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应许的解释材料。 第八十七条 央求农村村民住房总共权搬动登记,受让东说念主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律例另有章程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照章以州里、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典质,央求典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央求书; (二)央求东说念主的身份解释; (三)房屋总共权文凭; (四)集体总共诞生用地使用权解释; (五)主债权合同和典质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地皮限制内的房屋给予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文凭上注明“集体地皮”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地皮限制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报登记、矫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不错参照适用国有地皮限制内房屋登记的斟酌章程。
第五章 法律使命
第九十一条 罪人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文凭或者登记解释,或者使用罪人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文凭或者登记解释的,由房屋登记机构给予收缴;组成不法的,照章根究处分。 第九十二条 央求东说念主提交装假、装假的材料央求房屋登记,给他东说念主酿成挫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使命。 房屋登记机构过甚服务主说念主员违抗本目标章程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东说念主酿成挫伤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使命。房屋登记机构承担抵偿使命后,对有利或者紧要误差酿成登记装假的服务主说念主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服务主说念主员有下列举止之一的,照章给予处分;组成不法的,照章根究处分: (一)私行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合乎登记要求的登记央求给予登记,或者对合乎登记要求的登记央求不予登记; (三)纰漏使命、挥霍权利、落魄其手。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惩处次序,由国务院诞生专揽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房屋权属文凭、登记解释,由国务院诞生专揽部门融合制定项目,融合监制,融合编号王法。 县级以上所在东说念主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融合厚爱房屋和地皮登记服务的,不错制作、颁发融合的房地产权文凭。房地产权文凭的项目应当报国务院诞生专揽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 具有寥落诈欺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船埠、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不错参照本目标施行。 第九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东说念主民政府诞生(房地产)专揽部门不错根据法律、律例和本目标的章程,蚁合土产货本色情况,制定房屋登记实施笃定。 第九十八条 本目标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惩处目标》(诞生部令第57号)、《诞生部对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惩处目标〉的决定》(诞生部令第99号)同期废止。